朝阳区政策
朝建发〔2018〕62号
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312号)和北京市关于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部署,特制定《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朝建发〔2017〕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
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
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
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按照北京市关于在全市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部署,根据朝阳区的实际情况,为推进增设电梯工作,制定《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一、增设电梯的范围
增设电梯的楼房应为未列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且未设电梯的4层(含4层)以上的住宅楼房。
未经加固改造的简易楼、筒子楼不在范围内。
军产房、中央产权单位楼房分别按军队和中央产权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本着“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政府引导:在增设电梯工作中,理顺业主、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突出业主的责任。政府各部门通过简化手续、财政资金补贴、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动员并组织等形式,引导和推进本区域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业主自愿:所在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音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后,与实施责任主体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时签订增设电梯、电梯运行、电梯维护服务等协议。
市场化运作:拟增设电梯的本单元业主自行委托实施责任主体。强调契约精神,按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业主与实施责任主体自行协商采取的筹资模式、筹资比例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由实施责任主体筹资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业主与实施责任主体自行协商后期保养维护等事宜。
三、资金来源
既有多层住宅楼房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由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同时鼓励单位和社会其他资金积极参与投资。
区财政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6﹞312号)和的要求,财政补贴不属于财政投资,不形成政府固定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增设电梯的实施责任主体依法享有增设电梯的相关权益,并承担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管理责任。
四、电梯的选择
安装的电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五、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引导、民意调查、授权委托、资料审核备案等前期工作。
1、宣传引导
街道(地区)办事处、居(家)委会、村委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民意调查、掌握居民对增设电梯的意愿、产权单位的意见,并解答居民提出的问题。对增设电梯方案与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宣传引导。
2、确定实施责任主体
实施责任主体:是指负责增设电梯的项目报建、资金筹集、组织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的单位。
实施责任主体原则上为房屋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没有意愿或无力实施的,也可以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地区)办事处主持下,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工程设计单位。
3、授权委托
由居民自愿申请,以单元门为单位,单元门内业主签字、并经房屋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灭失的,由属地办事处负责)和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后与实施责任主体签署《授权委托书》。
4、制定方案,签订合同
实施责任主体在对现场建筑物及周边管线核查的基础上,与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并签订合同。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费、维护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合同;
(4)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协议。
以上方案(合同或协议)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5、街乡备案
实施责任主体将增设电梯有关资料报所属街乡,街乡负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审核通过后对增设电梯进行项目备案,并制作《拟增设电梯项目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街乡保留一份、实施主体保留一份、报区住建委一份)。
(二)建设实施工作
实施责任主体对方案设计、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质量负有主体责任。
1、申报项目确认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6﹞312号)要求,增设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性质,增设电梯部分及由于增设电梯增加的附属设施、绿化道路拆移恢复等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实施责任主体持《拟增设电梯项目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报区住建委办理《电梯增设项目确认书》(附件2)。
2、方案设计与施工图审查
实施责任主体持《电梯增设项目确认书》调档授权建筑物的建筑图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增设电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增设电梯方案和施工图纸报市规划国土委认定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图通过并取得审查咨询意见书后方可实施;电梯改造方案报原规划许可存档的城建档案馆备案。
3、施工与安装
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如涉及到水、电、气、热、暖、绿化、小区道路、照明、电信等公共管线和设施改造的,应向相关专业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在施工条件完备后方可开展增设电梯施工。
4、专业改造配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在受理因增设电梯需要进行的水、电、气、热、暖、电信等管线改移、树木伐移、电力增容、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等工作时,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受理、审批、改造、验收等环节。
5、设备验收与使用
增设电梯安装完工后,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增设电梯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财政补贴
为贯彻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的工作精神,使我区居民尽快享受既有多层住宅的楼房增设电梯带来的生活便利,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6﹞312号)和《关于研究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房屋征收拆迁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61号)有关补贴标准,在市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由区财政适当增加财政补贴。
(一)补贴标准
对非中央产权的楼房增设电梯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增设电梯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30万元/台给予市、区财政定额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4万元/台;区级财政补贴6万元/台)。实际发生费用不足30万元/台的,据实补贴。
对于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需要对管线实施改移的,对管线改移实际发生额给予财政补贴,且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台(其中:市级财政补贴最高额不超过40万元/台;区级财政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台)。
电力增容、绿化和道路修复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军队和中央产权单位楼房加装电梯,由军队、中央单位按其政策执行,市区财政资金不再考虑。
(二)补贴资金
1、补贴资金预算安排
区住建委汇总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补贴资金需求,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将其纳入下一年度政府专项预算中。
2、补贴资金的申请
实施责任主体在办理《电梯增设项目确认书》的同时,报送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和增设电梯费用预算书,明确电梯购置及安装工程费、管线及设施改造费。并向区住建委提交财政补贴申请。参照《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统计表》(附件3)。
3、补贴资金的拨付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6﹞312号)要求,增设电梯的财政补贴资金依据工程进度拨付。
(1)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和疏解整治促提升项目中的增设电梯资金
按照各属地办事处上报的预算额,在资金到位、立项确认并经过图纸强制性审查合格后,分三批向属地办事处拨付:
第一批资金拨付管线改移预付款,拨付比例为市、区补贴资金的60%(30万元/台,即:市级补贴资金40万元×60%=24万元/台;区级补贴资金10万元×60%=6万元/台)。不涉及管线改移的拨付电梯购置及安装资金(按照第二批资金拨付标准)。
第二批资金拨付电梯购置及安装资金,拨付比例为市、区补贴资金的100%(30万元/台,即:市级补贴资金24万元/台,区级补贴资金6万元/台),拨付时间为管线改移完成并经专业验收合格后。
第三批资金是拨付剩余管线改移资金,拨付时间为电梯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完成管线改移费用财政评审后。评审审定金额超过50万元的再拨付20万元(市、区补贴资金的40%),未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拨付剩余补贴(维修款由各办事处按合同约定,待维修期满后拨付)。
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财政评审。
(2)单独增设电梯项目的财政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由区住建委向实施主体拨付。在资金到位、立项确认并经过图纸强制性审查合格后,分三批拨付:
第一批资金拨付管线改移预付款,拨付比例为市、区补贴资金的60%(30万元/台,即:市级补贴资金40万元×60%=24万元/台;区级补贴资金10万元×60%=6万元/台)。不涉及管线改移的拨付电梯购置及安装资金(按照第二批资金拨付标准)。
第二批资金拨付电梯购置及安装资金,拨付比例为市、区补贴资金的100%(30万元/台,即:市级补贴资金24万元/台,区级补贴资金6万元/台),拨付时间为管线改移完成并经专业验收合格后。
第三批资金是拨付剩余管线改移资金,拨付时间为电梯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完成管线改移费用财政评审后。评审审定金额超过50万元的再拨付20万元(市、区补贴资金的40%),未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拨付剩余补贴(维修款由各办事处按合同约定,待维修期满后拨付)。
单独增设电梯的评审工作,由实施主体自行委托(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评审单位必须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名录中择优选取。
七、其他
(一)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应统筹考虑本辖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属地办事处应加大调研、广泛听取居民意见。
(二)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应本着减少审批环节、节约成本的原则,积极把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统筹考虑。
(三)地区办事处辖区内享受绿化隔离政策或其他政策建成的回迁安置房小区,鼓励属地办事处直接作为实施责任主体或委托实施责任主体,同时抓紧完善小区建设的后续手续。
(四)本《实施意见》中如有与市级部门新政策、新规定有冲突之处,按市级新政策或新规定执行。
附件1:
拟增设电梯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
小区 号楼 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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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设电梯楼房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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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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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 |
□中央产权 □非中央产权 □中央和非中央混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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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建成时间 |
年 |
单元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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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层 |
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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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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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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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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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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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责任主体 性质 |
□房屋产权单位 □房屋管理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 □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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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用电梯 |
电压 伏 |
是否采取 “浅底坑”设计 |
□是 □否 |
|
是否已制定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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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制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费、维护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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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签订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合同 |
□是 □否 |
|||
是否已签订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协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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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增加附属设施及绿化道路拆移恢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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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表》一式四份:办事处、产权单位、实施主体、区住建委各保留一份。
附件2:
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项目确认书(朝阳区)
项目名称: 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增设电梯
实施主体: ******
根据《朝阳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确认******公司所属的***小区**号楼**单元作为朝阳区增设电梯项目,共计**部。
特此确认。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3: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统计表
街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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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小区 号楼 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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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设电梯基本楼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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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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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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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年代 |
年 |
单元数 |
共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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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共 层 |
户数 |
共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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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购置及安装费预算 |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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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梯安装造成的管线改移工程预算 |
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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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购置及安装拟申请的补贴金额 |
市级补贴 元 |
区级补贴 元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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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改移工程拟申请的补贴金额 |
市级补贴 元 |
区级补贴 元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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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4:
工作联系表
街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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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科室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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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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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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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姓名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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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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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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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邮箱 |
|
产权单位领导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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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手机 |
|
物业单位领导姓名 |
|
职务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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